第十章 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
三、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
要在法治轨道上治理民族事务,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和法治尊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问题,有不少是由于群众不懂法或者不守法酿成的。这些矛盾和问题,虽然带着“民族”字样,但不都是民族问题。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一般性社会事务工作简单归结为民族工作,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事和刑事问题简单归结为民族问题,不能把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一般矛盾纠纷简单归结为民族矛盾。要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置。不能因为当事人身份证上写着“某某民族”就犯嘀咕、绕着走,处理起来进退失据。对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分子,对搞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分子,不论什么民族出身、信仰哪种宗教,都要坚决依法打击,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将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依托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来源:《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