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
二、健全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一九四九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发挥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将“民族政策”单列成章。一九五四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形式,确定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共同繁荣为主要内容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基本框架,并在历次修订中不断予以强调和完善,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的宪法基础。一九八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在全面总结新中国民族工作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奠定了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重要基础。要根据民族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时俱进完善民族工作政策法规。无论是出台法律法规还是政策措施,都要把是否有利于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首要考虑。要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求融入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实际,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突出区域化和精准性,更多针对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别事项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尽可能减少同一地区中华民族之间的公共服务政策差异,让各族人民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出台和调整及民族因素重要工作的举措;政治性、政策性强,要深入研究、周密部署、统筹推进。事前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评估风险;事中加强政策宣传教育,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和舆情引导;事后及时总结经验。将各地经过长期实践检验、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举措,适时转化为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
(来源:《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读本》)